体育仲裁及时而且依据惯例收到了联邦律师(2010年11月22日下午1:53的传真)关于35,1.3条款的指示,这个条款与埃托奥(国际米兰俱乐部)在上半场第37分钟对波斯特扬·塞萨尔(切沃俱乐部)的行为有关;我们收集并且观看了相关的电视回放(天空电视台),对技术以及文档进行了担保,阅读了国际米兰方面对于35,1.3条款的解读,副主席里昂多-格尔菲签署了相关的文件,在2010年11月22日下午3:22分提交给了负责人,我们检查了附属的DVD;得出如下结论:
电视回放表明了上述的情况,裁判因为对方犯规在球场中央的位置给了内拉组里任意球,萨缪尔·埃托奥被切沃球员塞萨尔犯规。在等待比赛恢复的过程中,塞萨尔正在朝着本方禁区移动,在这个过程中他被国际米兰前锋用头部迅速向前的动作撞到了胸部,这迫使他跌倒在球场上。裁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,因为他和他的助手将注意力放在了球场的其他地方,这是可以理解的。在办公室的要求下,他们在2010年下午3:01作出了上述解释。
我们的判决认为,内拉组里球员犯下的行为属于“暴力行为”,这个行为可以解释为故意而且能够造成伤害:明显地带有击打对手的想法,同样明显地在对对方产生影响的过程中施加了力量。因此这起事件适用于第一章第三节第35条款的“电视证据” 以及第四章19条款b点的规定。最后,至于这家位于米兰的俱乐部的意见,就像他们所说的那样:‘声明只代表国际米兰俱乐部及其注册球员萨缪尔·埃托奥的核心利益,而不代表针对其他任何一名注册球员的潜在的纪律处罚’。我们这个决定认为,附加录像的证据只证明了两名球员在塞萨尔犯规这段时间的情况,就像我们上文提到的那样,这段时间要比遭到质疑的时刻更早。
由于比赛主裁判毫无疑问地考虑到了上述行为,因此球员埃托奥采取的暴力行为,与上述行为已经没有相关特定继承关系。出于这个原因,根据联邦律师的指导意见,我们裁定,对球员萨缪尔·埃托奥(国际米兰)处以禁赛三场、罚款30000欧元的处罚。